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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提案] 20200930|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第十四條修正草案

2020-10-14
提案

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修正草案:落實青年參政,公民權利與義務對等


當一個國家的公民年滿16歲即可工作納稅,18歲就須負起完全的刑事責任,並有應考試、服公職的權利,卻必須年滿20歲才能行使投票及罷免權,這顯然是不對等的公民權利與義務 。這種年齡門檻不僅阻礙了青年世代參與政治,更引發了年齡歧視的疑慮 。為此,本辦公室與團隊審慎提出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第十四條修正草案,旨在調降國人行使選舉罷免權的年齡門檻至18歲,以真正落實世代正義與民主精神。


從歷史脈絡看公民權利的不對等


回顧台灣的制憲史,1936年的「五五憲草」已對人民的選舉權有所規定 。然而,當時的《民法》總則將成年年齡訂為20歲,這使得《憲法》對於選舉權年齡的認定與《民法》成年年齡產生了連結 。這也說明,調降投票年齡並非需要修憲的艱鉅工程,而是可以透過修正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來實現 。


在全世界,絕大部分的民主國家都將投票年齡設為18歲,這已是世界主流趨勢 。甚至在東亞,日本自2016年起也已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 。台灣目前維持的20歲投票門檻,已與國際趨勢脫節 。


修正法案的三大核心價值


1. 強化公民權利義務的對等


18歲公民已具備獨立判斷與承擔責任的能力,在法律上須為自己的行為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。

若不賦予他們同等的政治參與權利,將使公民權利與義務嚴重失衡 。


2. 促進青年世代政治參與


年輕人是國家的未來,讓他們更早地參與公共事務,不僅能提升他們的公民意識,也能讓國家的決策更貼近時代脈動與年輕世代的需求 。


3. 填補法律漏洞,保障罷免權行使


本次修法也一併針對罷免權的行使年齡進行明訂 。

過去《憲法》及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對於罷免權的行使年齡並無明文規定,實務上是準用選舉權的年齡 。

本次修法將其明確納入,確保公民的罷免權利不受模糊地帶影響 。


本次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修正草案,不僅是單純的年齡調降,更是對台灣民主體制的一次重要深化。

我們將持續推動此法案,讓更多年輕的聲音進入政治殿堂,共同為台灣的未來做出貢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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