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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提案] 20201028|保安處分執行法

2020-11-11
提案

改革《保安處分執行法》,為弱勢與社會安全建立雙贏機制


在台灣的司法體系中,保安處分制度旨在矯正行為偏差或具危險性者,以維護社會安全。然而,現行《保安處分執行法》在規範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者的處遇上,仍存在多項挑戰,包括執行方式缺乏彈性、執行機構戒護人力不足,以及缺乏專業評估協助等。這些問題不僅影響個案的復歸成效,也使社會安全網出現漏洞。

為此,本辦公室與團隊審慎研擬並提出《保安處分執行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旨在彌補現行法規的不足,讓保安處分制度能更貼近實務需求,建立一個既能有效輔導個案、又能保障社會安全的雙贏機制。


修正重點一:多元彈性處遇,協助個案復歸


現行法規僅規定由檢察官指定執行處所,但未考量精神障礙者與心智缺陷者的差異性與個別需求。我們認為,精神障礙者的治療應隨著其病情程度,從住院治療漸進式地安排社區復健。本次修法參照《精神衛生法》所定的精神照護機構類別,新增多種彈性執行方式,讓檢察官在指定執行處所時能有更多選擇,確保個案得到最適合的處遇,而非一體適用。


修正重點二:引入專業評估,輔助檢察官決策


過去,檢察官在評估個案是否繼續執行或變更處遇時,往往缺乏專業意見輔助。本次修法新增「評估小組」制度,由精神科專科醫師、心理師、社會工作師、觀護人等七位專業人士組成。評估小組每年至少對受處分人進行一次鑑定與評估,並作成執行建議報告。這項機制不僅能提供檢察官更專業的決策依據,也能確保個案的處遇與追蹤更具延續性與成效。


修正重點三:提供必要費用,健全執行機制


一個好的法案需要有足夠的資源來支持。為確保受指定執行監護處分的機構能有足夠的經費與人力,本法案也明訂支應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。透過經費的支持,能強化執行機構的戒護與輔導能力,讓個案在監護處分期間獲得更好的照顧與協助,為其順利復歸社會做好準備。


這項修法不僅是為了填補法律的漏洞,更是為了讓司法體系能更人性化地對待身心障礙的受處分人。

我們將持續在國會殿堂推動此法案,讓台灣的司法體系更趨完善,同時也為台灣社會的安全與福祉貢獻心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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