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制度不僅是反貪腐的工具,更是檢視其對國家忠誠度的重要指標。當公職人員肩負國家政策的直接責任,公民與國家自然對其有更高程度的忠誠要求 。然而,現行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》在法制面與執行面仍存在不足,導致部分公職人員得以規避申報義務,甚至難以接受查核 。為此,本辦公室與團隊提出修正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》第五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的草案,旨在彌補現行法規的漏洞,從而落實更完善的申報與公開檢視機制。
現行法規雖然要求公職人員申報所有國內外財產 ,但當財產位於國外或中國大陸時,查核機制卻力有未逮 。特別是國外的不動產,由於國內缺乏相關信託業者承接,公職人員便能直接規避信託義務 。這使得法律應有的「可信賴嚇阻效果」大打折扣 。
同時,《公務人員任用法》規定公務人員需具備中華民國國籍,旨在確保其基本的國家忠誠度 。雖然公職人員在國外擁有財產與國籍規定不盡相同,但若其高比例的財產都設置於境外,我們認為這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減損其對國家的忠誠度 。
本次修法草案的核心,是強化公職人員境外財產的申報責任。我們主張:
透過這些修法,我們不僅要讓公職人員的財產透明化,更能以此作為民眾在選舉等政治活動中,評斷與抉擇的基準 。
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是確保清廉政風、建立公職人員利害事件規範的關鍵 。
本辦公室將持續推動此法案,讓公職人員的財產攤在陽光下,接受全民檢視,共同捍衛國家利益與人民的信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