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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提案] 20200909|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》第五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修正草案

2020-09-23
提案

修正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》:強化國家忠誠度與透明化


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制度不僅是反貪腐的工具,更是檢視其對國家忠誠度的重要指標。當公職人員肩負國家政策的直接責任,公民與國家自然對其有更高程度的忠誠要求 。然而,現行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》在法制面與執行面仍存在不足,導致部分公職人員得以規避申報義務,甚至難以接受查核 。為此,本辦公室與團隊提出修正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》第五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的草案,旨在彌補現行法規的漏洞,從而落實更完善的申報與公開檢視機制。


為何要修正?


現行法規雖然要求公職人員申報所有國內外財產 ,但當財產位於國外或中國大陸時,查核機制卻力有未逮 。特別是國外的不動產,由於國內缺乏相關信託業者承接,公職人員便能直接規避信託義務 。這使得法律應有的「可信賴嚇阻效果」大打折扣 。


同時,《公務人員任用法》規定公務人員需具備中華民國國籍,旨在確保其基本的國家忠誠度 。雖然公職人員在國外擁有財產與國籍規定不盡相同,但若其高比例的財產都設置於境外,我們認為這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減損其對國家的忠誠度 。


我們如何解決?


本次修法草案的核心,是強化公職人員境外財產的申報責任。我們主張:

  1. 新增切結書制度:未來公職人員若在國外或中國大陸擁有財產,申報時必須向受理機關提交切結書 。
  2. 明訂罰則:若公職人員未出具切結書,或切結書內容不實,將面臨明確的罰則 。這將有效避免申報義務人因「查核不可能」而毋須受罰的窘境 。


透過這些修法,我們不僅要讓公職人員的財產透明化,更能以此作為民眾在選舉等政治活動中,評斷與抉擇的基準 。


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是確保清廉政風、建立公職人員利害事件規範的關鍵 。

本辦公室將持續推動此法案,讓公職人員的財產攤在陽光下,接受全民檢視,共同捍衛國家利益與人民的信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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